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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谈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0-06-30 02:37 浏览:

缺席审理离婚案件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


首先要看双方是取了婚姻法第十规定的“约产制”,如果双方采取书面形式对财产有了明确的约定的,则双方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根据该约定来判断。

如果双方没有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则适用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此时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司法依据: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


1、夫妻对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置权。因日常生活处置共同财产的,任何都具置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夫妻与婚前或婚内订立财产协议,约定婚内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依法则双方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2、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收益。
C、知识产权收益。
D、遗嘱或赠与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但有本法18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其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

3、婚姻法17条规定的“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应理解为:
A、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具有处置权。
B、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由抗辩善意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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