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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老公想独吞-妻子起诉离婚,隐瞒共同财产并独吞该不该追讨

时间:2020-06-30 03:27 浏览:

兄弟共同房产出售后,如果有一方独吞财产怎么办

夫妻共同财产老公想独吞


一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案情的不同这个举证并非是绝对的责任,具体需要根据案情由法院推定来进行判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强调收集。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三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
  四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
  除了以上四种情形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外,其余情形都应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
  但是“谁主张谁举证”并非绝对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受害人提供了一系列间接证据证明加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时候,法院采用“证据推定”原则 进行判断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特殊的保护措施。根据证据规则,“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那么,如果受害人确实难以举证一瞬间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之时,法院根 据原告举出的“被告当时在现场”、“陪同原告一起去医院”、“拿钱给原告家属进行治疗”等一系列相关证据,将“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 也是合乎情理的。在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未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形下,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了证据推定的过程,从而判决被告人按照公平原则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是合适的。
征地补偿款可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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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征偿款界定为夫妻共同是不的,不应当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归失去土地的一方所有。理由如下:
一、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人,不应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前提条件——该财产须具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补偿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款是对夫妻一方因土地征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具有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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