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广东胡律师;
回答:实际操作中登记机不会主动跟你查是否夫妻财产。
房产证上面虽然是丈名字,但在法律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先生没有取得妻子的同意是不能进行买卖的。
这里不存在所谓的善意取得制度。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何认定?
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对第三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对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处分
1、 根据《法》第十七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根据《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3、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已经登记的,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权单独处分吗?《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理权。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分析说明]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理即是处分权。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