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15 20:28 浏览:次
第一,关于在房产总额没成协议情,法院对离婚的判决:
法院不会产总额无法确定而不判决离婚婚的判决条件是夫妻感情确是否破裂,若破裂则法院判决离婚。法院通常会将离婚和财产一并处理,首先对离婚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如调节不成,则法院会将离婚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判决的。
第二,法院对于财产的判决:
一般来说房产的处理方式有三种,拍卖、变卖、折价。拍卖一般是双方都不要的情况下,拍卖过后的拍卖款均分;变卖类似,折价就是归一方,另一方得款的方式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定价有异议的话,可以向法院提出,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重新鉴定等。
第三,关于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的收取:
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方预先支付,在诉讼结束后由被告方承担;诉讼费同理,一般来说都是先由原告方垫付,后由被告方承担,但是双方也可以就诉讼费用达成协议,安协议向法院缴纳。通常离婚案件是不存在败诉和胜诉的问题,结果也就只有两个:
1、因原告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及子女进行分割。
根据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简称《交纳办法》)关于交纳标准收费办法,非财产案件第一条的规定,受理费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对于鉴定费不同地区收费不同,不过一般在5000元左右。
第四,对于起诉后男方不到场的情况: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和第130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关于离婚案件审理时间的规定: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根据民诉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扩展资料:
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