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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咨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何公证

时间:2020-06-17 02:42 浏览: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咨询


可以到公证处公证

办理程

1、当事人要准备好材料:一般双方当事人的和订约日期,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2、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离婚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

4、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扩展资料

需要的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8、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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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为在法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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