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15 14:00 浏览:次
我国《婚姻法》七条,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有平等理权。在夫妻关系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必须平均分配。一方有外遇,如达到了重婚或公开非法同居的程度,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这种情形,法律上不作评判。
仅仅是有,离婚不影响财产的分割,原则上还是一半。如果情节严重的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过,这在实践中很难收集到合法证据的。
一、目前法律仅规定下列情形下离婚的,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男方有证据证明女方有过错,可以请求女方损害赔偿,具体做法:在分割财产时,女方可以少分财产,多出部分用以充抵对男方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