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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案司法解释-军人有何离婚手续,法院如何受理军人离婚案件

时间:2020-07-02 04:43 浏览:

现役军人怎样起诉非军人离婚?适用什么法律?

军人离婚案司法解释


您好!
由人身份的特殊性,其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由什么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案司法解释


非军方提起: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军人一方提起:适用婚姻法三十二条
军人有何离婚手续,法院如何受理军人离婚案件

军人离婚案司法解释


1、我国婚姻法对军人的婚姻在离婚时殊的法律保护,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无需征得军人同意的离婚案件
婚姻法33条规定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 “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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