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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审批权限-志愿兵退休政策

时间:2020-07-02 04:47 浏览:

志愿兵退休政策

军人离婚审批权限


1、原则上回原籍,由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志愿军在参军期间出现问题的也会有相应的救助措施:

1、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民政部门接收安置。退休费、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军队干部退休的规定执行,退休人数和安置地点,由各单位于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参谋部。

2、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的或患麻风病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退出现役,办理退休手续,按军队干部退休的规定发给退休费。麻风病人退休后的安置,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的有关规定,部队在与有关地方的民政、卫生部门联系好后,直接将麻风病人送麻风病院或麻风病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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