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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1月,最高人民了一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将夫妻感情破裂归纳了十四种情形,其中就包括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这一项内容其实也并未说明责任方如果界定或者所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在您的问题中女方要求赔偿应该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里请着重留意一下进行精神赔偿的构成。
简单的说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需满足一下几个方面:1、须有法定违法行为。也就是说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且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属于法定违法行为的其他行为,如赌博,嫖娼等,即使作为导致离婚的直接因素,同样不得作为精神赔偿的法律依据。
2、要存在伤害事实。也就是说在违法行为内对配偶实际造成了精神或者肉体伤害并且直接导致离婚。若是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则不做离婚精神赔偿考虑。
3、须有主观过错。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过错为主观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法定违法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精神赔偿的成立条件其实是非常严格的,您可以对照自己的情况作出是否应当对女方进行精神伤害赔偿。需要请您注意的是,这种精神赔偿无疑表明您确定自己的行为对对方造成了精神伤害,而且却别于夫妻共同财产,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离婚后对方的精神抚慰、未来生活保障均做有考虑,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由可能大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也就是说可能你个人资产不够赔偿。
针对于此,=婚前男方并未表达对女方的爱意且在并未表达出结婚意愿而是在双方家人压力下结婚,而女方却态度积极并很快搬进男方家里,也就是说女方明知道男方与自己没有足够的感情基础,明知道男方未对结婚表示赞同的情况下依然坚持结婚,有鉴于此我建议男方因夫妻无感情基础并结婚非自愿为理由申请离婚,只要能证明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内并未作出法定违法行为,那么女方的精神赔偿要求自然无法获得支持。
希望我的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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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的《婚姻法》关于通常离婚问题的,供你参考借鉴: 1、关婚的条件 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
2、关于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