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02 00:05 浏览:次
夫妻双方经法院离婚和好,但之后并没有履行离婚调上的承诺,另一方反悔想再次起诉离婚。那么离婚调解和好能再起诉吗?调解书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前,效力待定。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不需要任何理由,人民法院应结束调解继续审理。因此,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如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签字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但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过程违背自愿原则的,可以自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内申诉(申请再审)。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再审的条件必须是对法院主持的调解有证据证明调解是非自愿的、或者违反程序时才能申请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我国《婚姻法》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离婚的,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此规定,有权要求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仅指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且必须是由于对方的上述四项规定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才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于并非因上述四项规定的情况而离婚的,不能提起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