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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次经过法院起诉是可以离婚的是遭遇家庭暴力法院要行调解解无效的经法院可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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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遭家暴重伤 女子诉离婚索赔
柴女士现年47岁,与鲁某是在1994年4月16日于平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的,结婚后二人育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现在都已经成年。
柴女士说,由于婚前彼此缺乏深刻了解,故婚后感情很不好。婚后不久,她便发现鲁某与其性格不合,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鲁某还经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对她拳打脚踢。
2015年12月28日,鲁某用拳头对柴女士腹部猛击,将她的脾打破裂,腹腔积血。经手术治疗,柴女士的脾被摘除,伤情经鉴定为重伤2级。
由于动手将柴女士打成重伤,平谷法院在去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以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鲁某被判刑后,柴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离婚,鲁某赔偿柴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