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是军人起诉离婚该怎么做
1、关于夫妻均役军人离婚内调解和出证。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
2、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此,非军人一方单方要求离婚,须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和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婚姻法》第33定,现役军人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但军人一方有重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军人离婚程序
1姻法对军婚规定了特殊的保护,即军婚离婚需要取得军意。未取得军人同意的,非军人身份的配偶不得单方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