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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未向组织报告-军人结婚未上报组织,现在需要写检讨书?求检讨书模板

时间:2020-07-02 03:24 浏览:

军人结婚未上报组织,现在需要写检讨书?求检讨书模板

军人离婚未向组织报告


婚检报军人在递交部队申请时要递交的资料

军人结婚登记须持下件:

1、户口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特殊情况加带: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扩展资料: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1、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2、选择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已公布《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3、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人员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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