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02 03:34 浏览:次
军人安置费如指的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等一次性费用,且如是双方婚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该解释也规定了属于军人个人财产的情况: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