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哪个法院管辖
1.离婚时财产分原则是:
根据《婚姻法三十九条规定,离婚夫妻的共同财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和军人离婚的,离婚案件的受诉法院是:
(1)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此类案件可分二类:
一是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二是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军人对地方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军事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管辖法院是哪个,军人离婚到哪个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
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第二条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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