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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为什么军人离婚很难?

时间:2020-06-08 10:37 浏览:

为什么军人离婚很难?

军人离婚


我国法定自由,军人既然可以结当然也就可以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不受此限制。

部队人员办理离婚手续比普通的公民办理离婚手续有不一样的要求。总政治部2001年11月颁布了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扩展资料

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手续

(1)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2)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也就是说,在夫妻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首先进行军内调解,在拿到相关证明之后才可以和普通程序一样,去法院协议离婚或者去法院诉讼离婚。

离婚手续所需时间视具体情况不同而长短不一,如果是双方自愿协议离婚,那可一起到婚姻登记处去登记离婚,半天即可办完手续。如果是诉讼离婚,所需时间差别就更大了,少则三个月,多则一、二年,甚至更长。

军人的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决定了军人的婚姻是不能够轻易的离婚,但是在军婚中受到伤害的人也可以去为自己争取相关的权益。


军官离婚需要什么证件

军人离婚


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去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一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二是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三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如果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适时地、十分理智地为离婚投下一张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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