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01 21:13 浏览:次
《最高人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偿案件适用法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赔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对方配偶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财产以及精神上的损害,可以要求赔偿。但在离婚赔偿案例中极少见到关于这方面的赔偿要求和赔偿判决,其中的原因主要是离婚案件还涉及到财产的分割,法律明确规定了财产分割时对无过错方的照顾的原则,故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往往被放入财产分割中解决。但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同样可单独提起。
1情介绍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娘家借款3万元交给男方父亲在秦皇岛市购买房屋一套,当时出于方便房屋产权办在了男亲名下,约定老人去世按继承过户即可,但父亲去世后,因女方姐姐不同意,房屋迟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两人矛盾加深均同意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在离婚协议上约定:由男方向女方支付当时的买房款3万元,另外支付女方15万元作为对女方的补偿。支付的时间为男方再婚或女方搬出该房屋之日。后男方再婚,女方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支付18万元无果,起诉要求男方履行。在诉讼中男方主张房屋产权属于父亲,女方无权支配,离婚协议是被迫签的,自己不识字,不知道内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