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02 02:40 浏览:次
主要看外否构成导致离婚的情形外遇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婚姻法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度,主要是针对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依法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婚姻法上的过错一般是指家暴、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等,因此,有证据证明对方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对于赔偿金额问题,因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但一般不会超过10万元,以2-5万元居多。因此如果一方有外遇出轨的情况,但是并不能够达到长期与别人同居或者重婚的情况,则无过错方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歧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条。
物质损害赔偿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
(二)精神损害的赔偿费用根据依以下因素确定:
1、法定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害行为造成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