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02 14:25 浏览:次
夫妻一轨,另一方起婚的,可以搜集对方出轨的证据材料,到法院起诉离婚。如能证明对方婚内存在过错,离婚时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可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
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只要法官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的,就会判决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扩展资料:
案例:
持QQ聊天记录当妻子“出轨”证据 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秦丽华 唐海 近日,新疆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沉迷网络聊天引发丈夫不满的离婚纠纷案件。
丈夫拿着妻子的网络聊天记录及不雅裸照以此作为妻子“出轨”的婚外恋证据,向法院提出要跟妻子离婚。但法院认为网络聊天记录是一份孤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判决两人不准许离婚。
阿南和阿艳(均为化名)都是新疆沙雅县人,均是“70”后,阿南比阿艳大3岁。2000年初,经别人介绍,两人认识并开始交往,2000年9月,两人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1月生育一子。
婚后,两人感情尚可。近几年,因阿艳下班后经常沉迷网络聊天,两人开始同室分房居住。阿南认为,阿艳由于整天沉迷网络没有很好地照顾小孩,未尽人母之责,现在他和阿艳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他和阿艳离婚。
在法庭上,阿南还提供一份U盘,以QQ聊天记录、不雅裸照、交话费及替他人购买火车票作为证据,以证明阿艳沉迷网络聊天出轨的事实。
但是,法庭上阿艳并不承认自己有婚外恋行为,对聊天记录也不认可。阿艳认为,她和阿南长达近15年的共同生活中,无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沙雅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阿南提供的有关QQ聊天记录及不雅裸照是一份孤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阿南主张感情破裂证据不足,离婚请求也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依法判决不准许阿南和阿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