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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纠纷-彩礼纠纷起诉流程,彩礼纠纷怎么解决

时间:2020-06-25 09:17 浏览:

彩礼纠纷起诉流程,彩礼纠纷怎么解决

彩礼纠纷


彩礼,有方称为聘礼、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按照这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是要退彩礼的: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然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或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这些都不算彩礼,是不退的。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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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处理彩礼返还纠纷应坚持下点原则:

(一)要依所给付财物的是否属于彩礼而区别对待。

是赠与,不属于彩礼性质,如平时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一方买给另一方的衣物等。这些财物一般是由给付方主动给付,基本上是出于自愿,且数额较小,价值不大,属正常的交际往来,表明一方在同居前的诚意和愿意与另一方交往的意愿,所给付的财物应认为是一种赠与,给付方不得要求返还。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也曾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另一 种是附条件的赠与,属于彩礼的性质,如订立婚约时,另一方通过婚姻介绍人或本人直接向对方所要的财物,如聘金以及金银首饰等价值较大的物品,这类财物是用来缔结婚姻为条件而给付的,如婚姻不能缔结,另一方是不会给付的,另一方据此取得的财物应予酌情返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原则上以不超过5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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