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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
返还彩礼纠纷父母可以列为被告吗-起诉返还彩礼男方父母可不可以作为原告

时间:2020-06-25 09:32 浏览:

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可否作为诉讼对象

返还彩礼纠纷父母可以列为被告吗


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同居,则可以要求归还彩礼。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过期也丧失胜诉权。
起诉返还彩礼男方父母可不可以作为原告

返还彩礼纠纷父母可以列为被告吗


虽然我现行婚姻法禁止借婚姻财物,但基于我国的传统和风俗习惯,男女双方婚时,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现象依然普遍,导致解除婚约在彩礼返还上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的案件大量出现,而很多法院在判决时只确定女方一人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对原告要求女方父母也承担返还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该类判决又主动履行率低,进入执行程序后,只能执行女方,不能执行女方父母及其财产,而女方在现实中,常年外出打工的多,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立法精神得不到落实。笔者认为,一味的判决女方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对男方要求女方父母也承担义务的诉求不予支持,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法律,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对待:
一、大部分情况,男方把彩礼直接交到女方父母手上,作为女方的家庭共同财产,以后也大都有父母支配,这时很难说彩礼是给女方一人或其父母的。当然,父母可能会给女方置办一些嫁妆,但彩礼与嫁妆性质显然不同。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也并未规定承担返还彩礼义务的主体是女方一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将女方和其父母共同作为承担返还彩礼义务的主体为宜。当然,判决时还要视原告起诉的被告人数而定。
男方基于同女方结婚或同居的目的将彩礼交于女方父母这是一种地方风俗习惯,当男女双方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同居关系无法继续进行时,作为接受彩礼的父母,负有部分或全部返还的义务。
如果法院硬性判决女方归还彩礼,则产生没有收取彩礼的女方承担返还责任,而收取了彩礼的父母却无责返还,这不符合情理,有悖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二、如果是男方直接把彩礼交到女方手里,在现行法律规定下,不宜将承担义务的主体扩大化,还是将女方自己作为承担返还彩礼义务的主体为妥。实际上,这种情况是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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