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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三百三条规定: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执行,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普法网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