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15 22:30 浏览:次
如果是未成年,不给抚养费起诉;如果已经成年,父亲可以不给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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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为躲债抛妻弃女、母亲独自难以支撑家庭负担,重庆巫山县一小学六年级学生近日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支付抚养重庆市巫山县法院近日宣判此案,要求父亲按月支付女儿抚养费400元。
据查明,2011年3月,父亲杨某外出躲债后便一直没有与家里联系,也没有承担女儿的生活、学习等费用。母亲吴某独自带着女儿租住在巫山县城,靠在超市打工维持两人生计,微薄的收入根本不够女儿每月生活开支,而杨某对母女俩的生活不管不问,导致母女二人生活举步维艰。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吴某现仍为夫妻关系,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院对于抚养费的给付不宜直接判决支付到18周岁止。综合考虑后,法院酌定被告杨某每月给付原告杨某某抚养费400元。